《中國多發(fā)性骨髓瘤診治指南(2011年修訂)》內容預覽
《中國多發(fā)性骨髓瘤診治指南(2011年修訂)》療效標準部分的解讀
《中國多發(fā)性骨髓瘤診治指南(2011年修訂)》的療效標準是參照歐洲骨髓移植協作組(EBMT)和國際骨髓瘤工作組(IMWG)的療效標準制定的。EBMT標準應用更為普遍,而IMWG標準是在EBMT標準基礎上進行了一些修改和補充。2011年IMWG專家組在Blood上發(fā)表了最新的有關療效判斷標準的共識,對IMWG標準又進行了一系列的修訂。
一、EBMT療效標準
20世紀80年代到90年代,由于自體和(或)異基因造血干細胞移植在多發(fā)性骨髓瘤(MM)的應用,原有MM的療效標準已不能滿足移植治療時代療效判定的要求。為此,歐洲/國際/美國骨髓移植登記組制定了MM療效判定標準,即所謂的EBMT或Blade標準。
EBMT標準中,血清M蛋白和尿輕鏈測定是評估治療效果、疾病進展和復發(fā)的基礎,M蛋白水平需至少保持6周穩(wěn)定才能認為符合某一療效標準。如果患者同時存在血清M蛋白和尿游離輕鏈,則要求二者都要符合需要的療效標準。骨髓檢查是用來評價療效的所需條件或者用于評價不分泌型MM療效的必備條件。骨骼X線照片在療效判斷中不是必需條件,但如果已經行X線照片,則需證明無骨病進展的證據。盡管推薦定期行X線檢查,但在確定緩解是否持續(xù)時也不強制行X線檢查。強烈推薦在治療前行全身骨骼X線檢查,同時強調新的脊髓壓迫可能是由于之前存在的骨骼損害造成的(溶骨性損害或者骨質損害),因此既不能排除緩解也不能認為復發(fā)。MRI尚未包括在評估緩解或復發(fā)的指標之內。
1,完全緩解(CR):定義為在血清和尿的免疫固定電泳(IF)均陰性且至少持續(xù)6周的基礎上,如果蛋白電泳未檢測到M蛋白,但未做IF或IF陽性,均不能認為CR.骨髓穿刺漿細胞<0. OS也是確定CR所需的條件。骨髓活檢不做要求,但若有活檢結果則要求漿細胞的比例<0. OS,不分泌型MM患者必須至少間隔6周后重復行骨髓檢查才可確定為CRo
2.部分緩解(PR):血清M蛋白減少)50%是定義PR所必需的,但尿輕鏈排出量減少50%對于定義PR是不夠的,這是因為大多數輕鏈在腎臟被分解,尿輕鏈的排出量僅代表了逃脫腎臟分解的部分輕鏈。有研究觀察到血清M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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